以便民為導向,配合實務需要,增訂租用國有耕地得檢附實際使用時間證明文件種類,提供民眾更多元之途徑取得佐證資料,
放寬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及其他得為權利主體者,得參加投標;調降訂約權利金分期繳交款加計金額比率;國有非公用不
放寬他人所有不動產可供單獨建築使用土地之交換區位,增加交換標的之靈活度,有助於國有土地價值提升及私人開發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