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Archives: 112 年 02 月

移除收購銀合歡 造林復育世代傳

墾丁是台灣人最愛的度假勝地之一,前往墾丁的必經之路就是屏鵝公路,在春夏兩季,常常能看到公路兩側,長著外表相似、一片翠綠的植物,但到了秋冬,就變臉成乾癟模樣,一片枯黃,這種植物就是現在恆春半島鼎鼎有名的外來入侵植物-銀合歡,一開始因經濟因素引進臺灣,後來快速擴張佔據地盤,變成壞鄰居,造成恆春半島生態嚴重失衡。現在我們需要利用具體策略,重建恆春半島的生物多樣性,以保護原生植物的生存空間。銀合歡原產於中南美洲,約在十六世紀由荷蘭人將夏威夷型銀合歡引進臺灣,因為其快速生長的特性,可作為牛羊的飼料;另一種是在臺灣光復後引進作為紙漿用途的薩爾瓦多銀合歡,早期在台灣南部、東部都有造林地,也曾被林業單位列為推廣之造林樹種。但後來被更便宜、更方便飼養家畜飼料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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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手國家住都中心推動國有地活化,開創社宅新篇章

本署經管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四小段 305、308 及 309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國有土地,位昆陽街以南、昆陽街 117 巷 1 弄以北、昆陽街 191 巷以西及未開闢計畫道路以東,面積共 3,518 平方公尺,地上坐落同小段 34 建號等 24 筆磚造、加強磚造逾 40 年屋齡之國有房屋,為早期衛生福利部胸腔病院使用場址,閒置多年亟待更新,本署於 109 年借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專業,委由該中心辦理公辦都市更新,整合毗鄰私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劃設完整街廓更新單元,基地面積共 3,728 平方公尺,嗣於 110 年 9 月 17 日綜合評選結果由中國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全案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自 111 年 6 月 15 日報核,經本署、住都中心及地方政府協力推動,111 年 12 月 19 日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 573 次會議審議修正後通過,並在 112 年 1 月 12 日舉行開工動土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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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舉辦媒合銀行贊助已認養國有邊際土地之環保團體成果發表會

本署 108 年間訂定「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積極推動邊際土地環境保護認養機制,媒合環保團體認養國有邊際土地,環保團體除協助環境清潔及避免遭占用之基本巡管工作,並以扣合環境保育議題之物種保育或環境永續發展為工作主軸。目前已簽訂認養契約有 11 案,面積 1,941 公頃,參與認養之環保團體 8 個(其中 3 個環保團體因時間或地點不同簽訂 2 份契約)。為利環保團體能有穩健財務推動環境保護工作,期擴大環保認養機制效益,本署 111 年 9 月 23 日舉辦「媒合公股及民營銀行贊助已認養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之環保團體推動環境保育工作說明會」,推廣說明環保認養機制,並由已與本署簽約認養之相關環保團體說明認養維護環境辦理情形,期望銀行業者以贊助經費或合辦活動方式加入環保認養機制行列,共襄盛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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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宿舍面面觀

政府早年為安定公教人員生活、協助解決居住問題並利其遂行職務,爰建立宿舍制度,供同仁借用宿舍。為利同仁瞭解現行之職務宿舍(下稱職舍),我們從歷史面、法規面及供給面來進一步介紹:歷史面:行政院於 46 年訂頒「事務管理規則」,針對「宿舍管理」部分,特列專編予以規範,將宿舍種類分為「單身宿舍」、「眷屬宿舍」與「寄宿舍」,由於當時對眷屬宿舍採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之權宜措施,造成眷屬宿舍多為退休人員居住,現職人員反無宿舍可住之窘境。行政院爰於72年修正「事務管理規則」,將宿舍種類修正為「首長宿舍」、「單身宿舍」及「職務宿舍」,並明定宿舍借用人員退休時,應在 3 個月內遷出;嗣於 94 年 7 月 1 日配合「事務管理規則」廢止,訂定「宿舍管理手冊」,統一所屬機關學校之宿舍管理。惟因「單身宿舍」與「職務宿舍」名稱不對等及有造成「單身歧視」誤解之虞,乃再於 96 年修正「宿舍管理手冊」之宿舍種類為「首長宿舍」、「單房間職務宿舍」及「多房間職務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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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5 條之 1、第 6 條、第 9 條(英文法規名稱:Regulations for Exchange between National Non-public Use Real Estate and Other Real Estate)

放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得與同一都市計畫內,可供單獨建築使用之他人所有土地辦理交換,及中央機關為公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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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 24 點、第 27 點、第 36 點之 1(英文法規名稱: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Leasing of National Non-public Use Real Estate through Open Tender)

增加承租人確實無力一次繳清欠繳之年租金者,標租機關得於加計違約金後,准予分期繳納,及於租賃期間標租機關收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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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 14 點、第 22 點」(英文法規名稱: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Establishment of Supercies on National Non-public Use Land)

放寬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之地上權人將地上建物出租或出借他人作非建築使用情形,增加地上權人規劃樓地板空間使用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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