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Archives: 113 年 04 月焦點專欄

耕地續租當地換 免除奔波熊蓋讚

國產署南區分署轄管高雄市國有非公用出租土地租約戶數約 2 萬 5 千餘戶,出租土地面積 7 千多公頃,其中耕地性質租約數量近 1 萬戶,面積近 2,800 公頃,占全部轄管租約數量逾 4 成。南區分署轄管高雄市範圍的耕地租約承租戶,多位處偏遠地區,又依民法第 422 條等相關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 1 年者,應以書面訂定,所以無法以網路執行線上簽約;承租戶若無法親自到場簽約,需檢附其他可表明真意的證明(如印鑑證明)。為體恤承租人,避免租期屆滿租約中斷,影響後續申辦農業保險、農業補助或相關災歉補助的權益,針對租期將屆滿的租約,南區分署每年主動提前通知承租人辦理續約,組成換約團隊到偏遠地區,提供屆期租約續租服務,免除承租人舟車勞頓之苦,迅速完成換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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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緊張!移請國產署標售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權益保障報你知!

依土地法第 73 條及第 73 條之 1 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應於 6 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如逾 1 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 3 個月並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地政機關將列冊管理 15 年,期滿後地政機關將再次書面通知繼承人,並將該等不動產移請本署公開標售。依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 17 點規定,本署各分署(含所屬辦事處,下同)公開標售開標或登記為國有前,登記機關仍應受理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本署各分署接獲登記機關通知時,即停止標售或登記為國有作業。因此繼承人如發現祖先所遺土地或建物,已移請本署公開標售時,先免緊張,請儘速向登記機關申辦繼承登記,繼承人對於申請繼承登記應備文件有不了解處,可向所在地之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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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中央管河川用地移交程序,提高效率又便民

本署經管位於中央管河川區域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約 4 萬 8 千餘筆、面積約 5,200 公頃,現況多為民眾作魚塭養殖等使用,因河川區域內土地,民眾倘有使用需要,應依水利法、河川管理辦法等規定向河川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河川使用許可,本署非河川管理機關,無法依規定將河川公地提供民眾合法使用;而經濟部水利署(下稱水利署)各河川分署(下稱河川分署)所管河川區域外國有公用土地,如果已無公用需要,同樣無法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提供民眾使用。考量國有土地事、權分立,不僅影響民眾合法使用國有土地之權益,亦造成河川區域內國有土地無法合理利用,降低國有土地使用效益,並增加機關管理負擔。本署與水利署於 112 年 7 月 6 日召開雙首長會議達成共識,基於事權統一及明確管理權責,本署經管中央管河川區域內國有土地,在符合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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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產生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定義及屬性之探討

因應氣候環境變遷,全球已有多國提出「2050 淨零排放」的宣示與行動,蔡總統亦於 110 年 4 月 22 日世界地球日宣示,2050 淨零轉型是全世界的目標,也是臺灣的目標。為推動 2050 淨零轉型政策,環境部等相關部會陸續提出執行策略與方案,行政院亦多次邀集相關部會召開淨零議題研商會議逐步推動。行政院 112 年 9 月 6 日會議中農業部報告「自然碳匯規劃辦理情形」時提出「國有土地產生之碳權歸屬」議題,會議決議請環境部評估於適當之子法內明確「碳權」之用詞定義後,再由財政部依國有財產法(下稱國產法)之規定進行認定。行政院 112 年 12 月 5 日會議再次就上述議題,請財政部依「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思維進行研議。財政部(本署主政)為釐清碳權定義及是否屬國產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權利財產等事宜,爰依行政院上述會議決議召開會議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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