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就國產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案件,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請求基準由遺產總值 1% 調整為 1.5%,合理反映代管遺產作業及人力成本,增加律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擔任遺產管理人意願,可望減少法院指定國產署擔任遺產管理人案件數。(按此連結至詳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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