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

為利管理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規定辦理國有公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財政部109年8月13日修正發布「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鬆綁相關規定,如相關機關得另訂不動產收益作業規定、自訂文化資產出租租金計收基準、視個案情形加收權利金等,賦予管理機關更大彈性,以活化國有公用不動產,提升資產效益,創造國家永續財源。(按此連結至詳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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