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

修正內容包括機關名稱、勘查定義、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繪製原則、界址勘定原則、勘查成果繪製及產籍異動方式等,並增訂委外勘查、勘查成果複核機制、得以航照影像套繪勘查圖及免派員勘查之案件類型,以及更改勘查日期應經主管同意等規定,修正後可提升勘查成果品質、減輕勘查人力負荷、縮短勘查時間、加速案件進行及周延勘查人員改期勘查程序。(按此連結至詳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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