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

放寬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範疇,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屬環境敏感或有生態保護必要地區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得提供環保團體認養,兼顧國有土地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育之衡平,以強化國土保育全民受惠。(按此連結至詳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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