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

因應都市更新條例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修正所引條次;並配合實務作業需要修正評估作中央機關辦公廳舍、社會住宅執行方式;又配合內政部就都市更新示範地區經該部確定須配合暫緩處分及依其核定之整體開發策略及都市更新實施方式辦理之作業予以修正。(按此連結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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