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

本署篩選經管之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環境保護團體提出認養計畫書,經審查確認符合相關規定並簽定認養契約後,環境保護團體得依其成立宗旨整理維護環境及辦理復育生態等相關事宜,並協助巡管國有土地避免遭占用或國土破壞等情事,增進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管理效益,達成環境永續經營目標。預估受惠對象包括業務牽涉環境保護及生態相關之中央機關、環境保護團體、關心環境保護課題之民眾及團體及參與環保團體舉辦活動之民眾、學生等。(按此連結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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