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基地續租換約申請方式多元又便捷,民眾換約免奔波

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面積廣大、筆數眾多,依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等規定,本署各分署(即出租機關)可透過「逕予出租」方式將國有非公用土地出租予地上房屋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作建築基地使用,訂定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其起租或換約續租日期在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者,租期訖日訂為 116 年 12 月 31 日,承租人依租約約定得於租期屆滿前 2 年內(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6 年 12 月 31 日止)申請續租換約。

經統計本署經管國有基地租約逾11萬戶,數量龐大且遍及全國,為利承租人知悉續租換約事宜,出租機關除透過網路及社群媒體(本署機關網站、Facebook【 國有財產 e 點靈 】等)、跨機關(鄉鎮市區公所等機關)、新聞媒體(地方性報紙、廣播電臺等)等多元管道宣導,並會寄發通知續租換約文件予承租人。承租人申請續租僅需檢附申請書、原租約(遺失者可檢附租約遺失切結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等,經出租機關查明承租人無違約使用、欠繳租金等情事,符合續租規定者,即同意核發新約,本次換約後租期至 124 年 12 月 31 日。

為方便民眾申請續租換約,本署提供多元申請方式供民眾選擇辦理,包含臨櫃申請、通訊(郵遞)申請、線上申請(申請後須補附原租約及身分證明文件等)、跨轄區(非轄管土地之本署其他分署、辦事處)申請,並因地制宜辦理在地駐點換約服務,讓偏遠地區民眾就近申請免奔波,及針對行動不便、高齡長者提供到府換約服務。另本署已於機關網站新增「國有基地續租換約專區」(路徑:本署網站首頁/機關服務項下),內容包括續租換約申請方式、期間及應附文件等,並提供宣導影片、相關書表及 Q&A,以利民眾查詢續租換約相關資訊。

藉由國有基地續租換約作業,延續出租機關與承租人間之租賃關係,承租人得以繼續享有合法使用權,於國有基地上私有房屋安居樂業。另承租人依約所繳納之租金,提供政府長期穩定歲入來源,增裕國庫收益,永續財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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