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署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跨部會合作處理國有土地污染場址,促進國土資源永續運用

本署經管南投縣南投市大崗段 106、107 地號 2 筆國有土地位於工業區內,經南投縣政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列本署為土地關係人,本署原擬逐年編列經費整治,適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為加速改善國有土地污染場址,推動跨部會合作國有土地活化策略,採行與土地關係人合作整治及土地利用方案,擇定上述場址為示範案例,與本署協商由該署專案報請行政院同意無償撥用該等土地取得管理權,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下稱土污基金)支應污染整治費用,整治完成後,設置廚餘與食品加工污泥肥料化處理廠,協助地方政府解決廚餘問題,土地後續營收納入該基金循環運用。

本署與環保署基於政府一體及專業分工,由本署以國有財產管理專業提供方案,協助該署依法取得國有污染場址土地;環保署以環保專業及科學技術進場整治,大幅降低整治經費,縮短整治期程,加速污染場址改善,提升整治效能,解決本署無環保專業、人力及整治經費等窒礙,有效去化受污染土地,以利國土資源永續運用。而土地整治完成後設置環保設施,除可解決環保問題、活絡地方經濟、改善民眾生活環境,其收益納入土污基金循環運用,亦有助投入更多污染場址改善,達成環境永續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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