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邀各界參與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精進座談會

本署為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穩定國庫財源,近年來積極依財政部於 99 年間訂定「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下稱地上權要點)規定,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以權利金競標,價高者得標後,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容許使用項目及不動產市場需求開發運用。99 年至 110 年 6 月列標 383 宗國有土地,標脫 133 宗,面積 42.54 公頃,決標權利金新臺幣 1,082 億 9,101 萬餘元。近期地上權人規劃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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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疫情,主動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紓困措施,共度難關

今(110)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今年 5 月 19 日起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宣導民眾減少避免不必要之外出活動,以降低群聚染疫風險。本署考量疫情影響民生經濟,且為利民眾安心居家防疫,提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紓困措施如下:一、租金減收:今年至 111 年 6 月止,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應繳租金(含委託經營或設定地上權案之經營權利金或地租)減收2 成。二、租金緩繳:今年度租金(地租)繳款期限為 5 月至 8 月者,延長繳款期限至今年 9 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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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增訂辦理標租位於漁業主管機關核定劃設養殖漁業生產區以外之地下水管制區範圍國有非公用土地作養殖使用之作業方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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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案件定義之「併計(同)鄰接國有土地」、「併計鄰接許可開發範圍外國有土地」

核釋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案件定義之「併計(同)鄰接國有土地」、「併計鄰接許可開發範圍外國有土地」,依與其鄰接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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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

為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 105 年間修正新增文化資產(下稱文資)類型,放寬占用人申請並依法取得使用權,使用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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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

本署經管管理區分待勘查,子管理區分空白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其屬已實施地籍圖重測者,運用重測單位編造且經地籍圖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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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三七五權利,重訂耕放租約,過戶換約一路順行

國產署於 108 年間修正國有耕地放租租約(下稱耕放租約)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對象,屬依符合「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下稱耕放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即民國 82 年 7 月 21 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資格承租國有耕地者,不再限制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對象。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租約(下稱三七五租約),按內政部規定,承租權只能過戶給符合「同戶共爨」(即新受讓人須與土地最初訂約的承租人,在第一次訂約的時候同戶籍)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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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向海致敬政策,修正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下稱本辦法)於 70 年 2 月 16 日訂定發布,歷經 6 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 93 年 8 月 11 日。行政院為達向海致敬政策目標,開放海域讓全民使用,於 109 年 5 月 22 日指示開放、透明、服務、教育及責任五項推動原則,其中服務原則之友善措施,須就過去不合時宜、不好使用或年久失修之管理措施全面檢討改善。為落實行政院向海致敬政策及應實務作業需要,本署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於 110 年 2 月 5 日奉行政院核定,同年 3 月 9 日經財政部修正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及效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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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推動國家政策,簡化用地移交程序

國有土地以配合公共利益,供公用為優先,依法協助機關取得所需國有不動產執行公務或推動各項公共建設,為本署重要任務。本署為執行行政院「向海致敬」政策,及因應農田水利法施行、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主動盤點有關法規,積極與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機關協商,於 109 年就一般性海堤設施與原農田水利會水利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分別研訂用地移交簡化程序,加速移交權責機關接管,提升國產整體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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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農田水利署辦理原水利會財產資料轉置公版財產管理系統

農田水利法 109 年 10 月 1 日施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成立農水署辦理農田水利業務,水利會由公法人改制為農水署所屬灌溉管理組織(共 17 個管理處)。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各區域水利會使用之財產管理系統並未統一,農委會指示農水署使用本署開發之公版財管系統管理財產,因需轉入之財產資料量大,且財產管理人員不諳國有財產產籍管理法規,為使農水署順利使用公版財管系統,本署協助辦理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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