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推動太陽光電、設定地上權及辦理都更分回房地標售,活化國家資產,創造資產價值
一、 太陽光電: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於無保育及公用前提下,配合太陽光電政策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以提供申請開發(委託經營)、共同改良利用及標租等多元方式提供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使用,推動情形如下:提供申請開發(委託經營):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受理光電業者申請提供開發,於本署各分署同意提供申請開發,俟業者取得興辦事業計畫許可或土地開發許可後,再依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規定以委託經營方式提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截至 109 年底,存續有效之國有非公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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