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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手國家住都中心推動國有地活化,開創社宅新篇章

本署經管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四小段 305、308 及 309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國有土地,位昆陽街以南、昆陽街 117 巷 1 弄以北、昆陽街 191 巷以西及未開闢計畫道路以東,面積共 3,518 平方公尺,地上坐落同小段 34 建號等 24 筆磚造、加強磚造逾 40 年屋齡之國有房屋,為早期衛生福利部胸腔病院使用場址,閒置多年亟待更新,本署於 109 年借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專業,委由該中心辦理公辦都市更新,整合毗鄰私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劃設完整街廓更新單元,基地面積共 3,728 平方公尺,嗣於 110 年 9 月 17 日綜合評選結果由中國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全案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自 111 年 6 月 15 日報核,經本署、住都中心及地方政府協力推動,111 年 12 月 19 日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 573 次會議審議修正後通過,並在 112 年 1 月 12 日舉行開工動土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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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舉辦媒合銀行贊助已認養國有邊際土地之環保團體成果發表會

本署 108 年間訂定「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積極推動邊際土地環境保護認養機制,媒合環保團體認養國有邊際土地,環保團體除協助環境清潔及避免遭占用之基本巡管工作,並以扣合環境保育議題之物種保育或環境永續發展為工作主軸。目前已簽訂認養契約有 11 案,面積 1,941 公頃,參與認養之環保團體 8 個(其中 3 個環保團體因時間或地點不同簽訂 2 份契約)。為利環保團體能有穩健財務推動環境保護工作,期擴大環保認養機制效益,本署 111 年 9 月 23 日舉辦「媒合公股及民營銀行贊助已認養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之環保團體推動環境保育工作說明會」,推廣說明環保認養機制,並由已與本署簽約認養之相關環保團體說明認養維護環境辦理情形,期望銀行業者以贊助經費或合辦活動方式加入環保認養機制行列,共襄盛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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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宿舍面面觀

政府早年為安定公教人員生活、協助解決居住問題並利其遂行職務,爰建立宿舍制度,供同仁借用宿舍。為利同仁瞭解現行之職務宿舍(下稱職舍),我們從歷史面、法規面及供給面來進一步介紹:歷史面:行政院於 46 年訂頒「事務管理規則」,針對「宿舍管理」部分,特列專編予以規範,將宿舍種類分為「單身宿舍」、「眷屬宿舍」與「寄宿舍」,由於當時對眷屬宿舍採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之權宜措施,造成眷屬宿舍多為退休人員居住,現職人員反無宿舍可住之窘境。行政院爰於72年修正「事務管理規則」,將宿舍種類修正為「首長宿舍」、「單身宿舍」及「職務宿舍」,並明定宿舍借用人員退休時,應在 3 個月內遷出;嗣於 94 年 7 月 1 日配合「事務管理規則」廢止,訂定「宿舍管理手冊」,統一所屬機關學校之宿舍管理。惟因「單身宿舍」與「職務宿舍」名稱不對等及有造成「單身歧視」誤解之虞,乃再於 96 年修正「宿舍管理手冊」之宿舍種類為「首長宿舍」、「單房間職務宿舍」及「多房間職務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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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不動產標售,公告及優買期間均延長

為利繼承人獲得充分資訊,俾及時行使權利,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及正當法律程序之本旨,立法院修正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除將地政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入法外,未辦繼承不動產列冊管理 15 年期滿,移請本署標售時,標售公告期間由 30 日延長為 3 個月;同時,優先購買權人於決標後表示優先購買的期限由 10 日延長為 30 日。有助於優先購買權人有充份的時間知悉並進行協調、準備相關價金等事宜,以利做出是否優先購買的決定。為免修正實施前各分署已公告標售尚未開標案件,因標售程序尚未終結,於該法條修正實施後,衍生主張優先購買權之爭議,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修正案後,各分署辦理停標及暫緩公告標售作業。俟該修正規定施行後,再辦理標售,截至目前已辦理公告 21 批,合計列標 1,836 宗,並已完成 9 批次標售開標作業,參與投標及主張優先購買權民眾,均就本次修法內容表示贊同,反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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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積極推動自有辦公廳舍改建案

國產署辦公廳舍位於臺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及光復南路 116 巷交叉口處(仁愛段基地),地上建物屋齡超過 40 年、建築基礎結構不佳,亟待改建,國產署於 99 年辦理結構耐震詳細評估結果,因補強成本過高,不符經濟效益,嗣 101 年至 106 年評估進駐景美財政大樓、參與民間都市更新案分回房地均不可行後,適逢財政部 107 年進駐景美財政大樓,愛國西路財政大樓釋出活化,行政院同意愛國西路財政大樓短期可作為國產署改建期間中繼辦公廳舍使用,爰國產署 108 年啟動自有辦公廳舍原址改建作業,並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辦理招商相關事宜。為加速辦理本案,經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估結果,基於減少政府公務預算支出,兼顧國家施政及土地開發效益,以參採「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及其周邊國有土地合作開發案」模式為最適開發方式,該模式係透過與民間合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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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近 5 年逾千件

本署及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近 5 年(107 年至 111 年 10 月)清理代管遺產收歸國有案件 1,247 件,遺產總值新臺幣(下同)45 億 3,494 萬元。依據民法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相關規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須多方蒐集遺產,清理債權債務關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依家事事件法第 136 條第3項規定,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實務上法院為維護公益及國庫有期待利益,而指定本署或所屬分署為遺產管理人。歷年來本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案件 8,742 件,截至 111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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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經濟部輔導納管未登記工廠取得國有土地合法使用權源

伴隨我國經濟逐步發展,產業用地需求漸增,進而與農業生產用地產生競合,為兼顧產業發展及保護農業生產環境,經濟部修正「工廠輔導管理法」(下稱工輔法),增定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專章,於 109 年 3 月 20 日修正施行,規範農業用地不得新設工廠,並就 105 年 5 月 19 日前既有之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專案輔導改善污染及工安,以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依工輔法及「特定工廠登記辦法」(下稱特登辦法)規定,105 年 5 月 19 日前既有之低污染未登記工廠,須於工輔法 109 年修正施行後 2 年內申請納管、3 年內提出改善計畫、10 年內依計畫完成改善並取得特定工廠登記、20 年內完成用地合法事宜。另依特登辦法第 8 條規定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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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5 條之 1、第 6 條、第 9 條(英文法規名稱:Regulations for Exchange between National Non-public Use Real Estate and Other Real Estate)

放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得與同一都市計畫內,可供單獨建築使用之他人所有土地辦理交換,及中央機關為公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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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古蹟齊修復,歷史信仰永傳承 – 國定古蹟臺南三山國王廟修復計畫

國定古蹟臺南三山國王廟因古蹟本體劣化損壞,經完成損壞調查後進行修繕,本案計畫經費由本署編列及文化部補助各半方式辦理,目標為保存其舊有原始風貌,重塑其特有的歷史文化氛圍。本計畫修復之重點在於三山國王廟的原樣色彩、浮雕、彩繪等形貌特色,並參考傳統技藝之作法,在施工及材料應用上以恢復原始形貌及型態為修復設計的主軸,亦為本次修復工程之具體目標。修復必要時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災、防潮、防蛀等機能及存續年限。考量本署非文化資產之主管機關,秉持「讓專業的來」的想法,本署南區分署於 108 年 2 月 1 日與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訂定修復委託代辦協議書,委由該處代辦修復工程招標,經完成招標程序後,修復工程由慶洋營造有限公司得標,監造及因應計畫由黃毅誠建築師事務所得標,另工作報告書由成功大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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