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Archives: 焦點專欄

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修正通過,信眾都說讚

依國有財產法(下稱國產法)第 60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與之。尚未成立財團法人之寺廟、教堂申請受贈國有土地,須先依法成立財團法人,始符合國產法及贈與辦法之規定,惟實務上是類寺廟、教堂申請成立財團法人時,遇有地方民政主管機關要求以捐助不動產方式成立財團法人,滋生究應先由寺廟、教堂成立財團法人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再由本署贈與國有土地,或由本署先贈與國有土地,再由其完成法人設立登記等法令適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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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第 34 條修正,推動國產活化更有力

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如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情形,財政部得依現行國有財產法第 34 條第 1 項及行政院核定「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處理原則」規定執行收回。立法委員考量財政部依現行機制協商收回各機關經管國有建築用地,受機關本位主義影響,執行耗時費力,提出國有財產法第 34 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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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租法令圖解化 好讀好懂好運用

「我家從阿公在的時候就ㄧ直在國有土地上種果樹,現在想跟你們承租有沒有優先權?」、「我看到網站上面有國有耕地可以申請承租的資訊,我有興趣想租,要具備什麼條件嗎?」國產署辦理國有耕地放租業務,經常接到這類的詢問電話和現場諮詢,詢問的族群多為 50~60 歲以上的農民,而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規範了國有耕地放租對象的資格和先後適用順序,這些規定對有申租需求的人相對複雜難懂且難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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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與科技的結合 – 共同開發臺中軟體園區案

中區分署 100 年 6 月 1 日參加臺中市第六期重劃區(干城地區)國、市有土地開發案會議中得悉,該年 3 月間經濟部長與臺中市商業總會座談,會中臺中市電腦公會建議設立「中部軟體專區」,以帶動軟體產業發展,經指示交由該部所屬加工處研究及評估規劃。中區分署隨即主動聯繫加工處,並提供合適之基地位置供其評估,經加工處評估原公賣局菸葉試驗所基地具備區位方正、位置適中、發展潛力大及交通便利等優點,遂選定為臺中軟體園區之設置地點,並依國有財產法第 47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由本署以委託改良利用方式委託加工處辦理開發,再按約定比例分收土地租金,共享開發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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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出租法令鬆綁,辦理在地訂約及換約服務

自民國 98 年莫拉克風災後,為了保育國土,行政院核示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位於「莫拉克颱風災區範圍」屬「以國土保育為先之區域重建綱要計畫」規定第 1 類、第 2A 類策略分區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禁止處分、出租或放租。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係屬上述第 2A 類策略分區,無法辦理出(放)租,近年來陸續有當地民眾(主要為雲林、嘉義、屏東 3 縣)向立法委員反應,要求政府重新檢討上述重建綱要計畫,應考量實際現使用人希望取得合法使用權之需求,以解決占用國有土地問題,並要求鬆綁國有土地出租、出售法令,經本署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議後陳報行政院,行政院於 106 年 2 月 2 日核復同意財政部所報「以國土保育為先之區域重建綱要計畫」例外得辦理處分、收益案件類型,增列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範圍內依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46 條第 1 項及第 52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辦理逕予出租、放租、交換案件,南區分署屏東辦事處遂於 106 年 4 月間分別於東港鎮、林邊鄉、佳冬鄉辦理宣導說明會,並於現場辦理收件。另無法於現場送件者,亦陸續向屏東辦事處送件申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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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出租基地續租換約體貼服務,溫暖了承租人的心

依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82 年 7 月 21 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逕予出租。本署經管國有出租基地面積 2 千 7 百餘公頃、8 萬餘戶租約,多屬 82 年 7 月 21 日前已為私有房屋建築使用至今,承租人與本署各分署訂有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是類租約租期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到期,於租期屆滿前 2 年內(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得申請續租,如何協助國有基地承租人完成換約,是本署各分支機構當前重要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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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承認繼承賸餘遺產收歸國有,國庫收入豐碩

依據民法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相關規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經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則歸屬國庫。實務上法院為維護公益、債權人之利益或使訴訟程序進行順遂,以國庫有期待利益,多指定本署或所屬分署為遺產管理人。本署代管中遺產案件,截至今(107)年 11 月已達 1,908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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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有土地活化政策,公私協力合作興建廳舍

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下稱財訓所)及其周邊國有土地位於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六段,鄰近捷運景美站及水源快速道路,區位條件良好,廣達 3.52 公頃國有土地原僅有 1 棟建築物供財政部所屬人員教育訓練之用,待提升土地利用效益,又原有財訓所建築物係沿用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原有設施改建,因地震受損致結構須補強,且受訓學員住宿設施老舊亟待更新。本署在政府財源有限情況下,首創引進民間資源合作興建廳舍,透過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由合作開發廠商投資開發,為政府興建辦公廳舍、財訓所學員宿舍及原財訓所大樓結構補強暨外牆整修整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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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分署脫穎而出榮獲第一屆政府服務獎

中區分署全體同仁發揮團隊精神,以濃烈的服務熱誠和精進的服務作法,深獲民眾感動,並榮獲第一屆政府服務獎,是為民服務的最高境界。他們秉持著「看見國產 希望光芒 為您續航」的服務理念,為弱勢、偏鄉農漁民作客製化的服務,並設定「用心了解民眾需求、細心規劃服務項目、貼心直接為民服務」服務目標,肩負「地盡其利、地利共享、永續發展」之使命,落實「國產服務足感心ㄟ」的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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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樹林火車站商圈,連結在地人文生活

基於國有土地管理利用,本署主動推行國有土地活化業務,配合產業發展,媒合適宜用地規劃開發利用,直接創造工作機會,間接改善周遭生活環境,利民利生,提供新面向為民服務。新北市樹林區原軍方經管建國營區國有土地閒置多年,本署接管後,考量基地完整,交通條件優良,周邊住宅密集,且有大同科技園區、樹林工業區及樹林產業專用區等產業帶,在住宅與產業密集發展下,衍生出相關商業、服務及生活機能需求,具有商業發展潛力,期望藉本基地順利招商開發為商業使用後,配合適切的規劃,提供符合當地居民所需商業服務設施,並且帶動樹林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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