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土計畫施行,通函請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申辦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配合事項
因應國土計畫法施行及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預計 114.4.30 ),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倘經檢討已無公用需要,得依國有財產法(下稱國產法)第 33 條、第 35 條、同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及第 27 條規定申辦公變非,如涉遭私人占用者倘欲申請現狀移交,尚須符合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第 4 點第 2 項第 4 款規定。本署 113.8.14 函( 三函 )請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申辦公變非之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 )函請各公用財產管理機關,擬申請公變非之土地如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 下稱國保一 )或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 下稱國保二 ),應請先行檢視如擬現狀移交本署接管之使用現況是否符合國保一或國保二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草案 ),倘有不符,於前述國土功能分區公告實施前,循序完成變更編定( 或更正編定 )或由管理機關通案檢視主管之環境敏感地區圖資( 剔除該等國有土地 ),俾利地方政府配合調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再行辦理移交本署接管事宜……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