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機關攜手合作,簡化中央管河川區域外國有土地移交程序,提升國有土地管理效能
依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規定,河川區域由河川主管機關負責管理維護;河川分署經管國有公用土地,經檢討無公用需要,得依國有財產法(下稱國產法)第 33 條、第 35 條等規定報經濟部核轉申請國有公用土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下稱公變非)移交本署接管,河川分署經管河川區域外擬申辦公變非土地數量龐大,依水利署提供截至 114 年 3 月 31 日之統計資料,約 6,400 筆、面積約 375.98 公頃,該等土地如依原公變非作業規定逐案申辦,行政程序耗時,不利後續土地管理及活化運用。基於事權統一,明確管理權責,本署與水利署 112 年 7 月 6 日召開兩機關雙首長會議,獲致本署經管河川區域內非公用土地按現狀列冊移交河川分署接管,及河川分署經管河川區域外公用土地按現狀造冊移交本署接管之辦理原則,並各自訂定移交作業方式作為後續辦理之依據,以避免影響機關或民眾合法使用國有土地權益,造成河川區域國有土地無法合理利用降低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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