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經管管理區分待勘查,子管理區分空白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其屬已實施地籍圖重測者,運用重測單位編造且經地籍圖重測
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放寬國有非公用土地得提供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設置國營鐵路路線安全之相關崩塌地防治及處理設
為加速國有出租造林地承租人申請採伐林木之行政流程,修正國有非公用出租造林地租金計收基準,與中央林業主管機關出租
放寬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範疇,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屬環境敏感或有生態保護必要地區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得提供環保團體認養
放寬國有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之條件,原應依民法第 789 條規定通行受讓人、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下稱應被通行
為配合行政院推動太陽光電政策,縮短大面積太陽光電申請委託經營案件審辦時間,增訂大面積太陽光電委託經營案件勘查應
考量部分繼承人或原權利人申請按應繼分領取時,未能檢附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證明文件,為簡政便民,增訂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因應農漁民反映農漁業產業生產及經營需要,放寬國有出租農業用地興建農業設施設置項目及面積限制。受惠對象包括國有出
為利管理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規定辦理國有公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財政部109年8月13日修正發布「國有公用
為提供更有利投資環境,減輕與國產署委託經營之受託人初期投入成本及增加投資意願,經評估在不影響國產權益及國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