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一日遊,滬尾藝文休閒園區

基於國有土地管理利用,本署主動推行國有土地活化業務,配合在地特性及風土人文,媒合適宜用地規劃開發利用,創造工作機會,改善周遭生活環境,帶動地區發展,擴散為民服務效益。新北市淡水區原內政部營建署經管國有土地閒置多年, 本署 94 年接管即荒煙蔓草、杳無人煙,考量基地位於淡水老街與漁人碼頭之中間地帶,鄰滬尾礟臺、一滴水紀念館、忠烈祠等重要歷史古蹟及台灣高爾夫球場等景點,對於串連淡水地區整體觀光發展軸線具有指標性之意涵,新北市政府於 98 年間變更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將基地由原先住宅區與綠地變更為遊憩區,尋求本署合作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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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機制

近年民間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意識抬頭,本署為增進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管理效益,達成環境永續經營,建立國有土地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機制,於 107 年 6 月 28 日召開研議建立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環境保護機制會議及 107 年 9 月 27 日邀集相關單位及各環保團體召開研議建立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之執行方式會議。本署於彙整各與會單位及團體代表提供之意見後,已於 108 年 1 月 30 日訂定發布「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將定期篩選位於海岸地區、濕地、埤塘、山區且無處分、利用計畫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清冊提供環保團體,倘經環保團體評估有認養意願之土地,僅需提出認養計畫書,載明整體規劃、管理維護或環境美化構想、認養年期等事項,經過本署及相關主管機關共同審查同意後,得與本署簽訂認養契約,認養期間最長為 6 年,期滿後得再重新申請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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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聽民意,修正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兼顧長期務農農民生計

為解決長期在國有土地上務農農民無人承接耕地租約問題,本署傾聽民意,回應民眾需求,於 108 年 3 月 27 日修正「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下稱耕放注意事項),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下稱耕放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放租(82 年 7 月 21 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者,除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租約(下稱減租條例)者從其規定外,不限制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對象。本署經管國有耕地,係依內政部訂定耕放辦法辦理公告放租。依該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國有耕地放租對象及順序共有7類耕地承租人。本次規定修正前,除三七五租約另依減租條例規定辦理換約外,其他各類順位耕地承租人,僅得由原承租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申請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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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資訊科技,提升勘查效率

勘查為國有財產各項業務基礎,舉凡民眾申租、申購、各級政府機關申撥、變更非公用財產及各類綠美化、委託經營、合作經營案件,均須佐以勘查成果作為審辦依據,且本署每年接管新辦登記、民眾抵稅及無人承認繼承收歸國有之土地,均須勘查,案件數量龐大。為處理數量龐大的勘查案件,提升勘查效率,本署協調內政部地政司定期提供地政登記資料、地籍圖資,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提供臺灣通用電子地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提供臺澎地區彩色正射影像…等圖資,透過地理資訊系統,結合上述圖資,提供勘查人員勘查參考,掌握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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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開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下一站幸福 – 宜蘭幸福轉運站

本案國有房地原係台汽國光客運車站舊址,原車站因應宜蘭縣交通轉運站規劃,已配合搬遷至宜蘭市校舍路上營運多時,舊址遺留老舊站體,外觀斑駁,設施損毀,長期閒置荒廢,影響環境衛生及治安狀況。然而車站舊址位處宜蘭市精華地段,距離宜蘭市火車站步程僅約 5 分鐘,週邊幾米公園及丟丟銅廣場是宜蘭市知名的觀光景點,如能將該房地加以規劃利用,即能有效串連人潮,延伸原有宜蘭文化廊道,再造城市景觀與人文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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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同意小型國有公設地得委管予縣(市)政府建置「田園基地」作為種植可食植物使用

國有財產法第 13 條規定,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近年來,時有地方政府向國產署反映有覓地打造綠色健康、教育、生活之田園城市需求,其中臺北市政府積極接洽國產署提供適宜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供其規劃,但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規定,國有非公用土地在無處分、利用計畫前,得以不支付管理費方式同意他人以委託管理或認養方式施以綠美化使用案件,只能種植花草樹木及整理維護環境,僅供大眾觀賞,不得採收利用,因種植蔬果與前述規定用途不合,所以國產署無法同意提供國有非公用土地作為種植蔬菜水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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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推動雲林縣古坑鄉第 1801 號水源涵養保安林解除地申租案 – 讓農民安心耕作過好年

雲林縣古坑鄉第 1801 號水源涵養保安林位屬山坡地,原受限於「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國有非公用土地出租管理辦法」及「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等規定,無法新辦出(放)租,致農民遲未能合法承租。本署了解問題後,積極研議法令鬆綁,農民依法申租露出曙光,為此,本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加速審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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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攜身分證親自到場 核對身分快速又方便

民眾申請承租國有土地,按照想簽訂的租約型態,須填寫各類申請書和切結書,已經承租國有不動產的承租戶若要放棄承租權,也要出具承租權拋棄書,這些書面文件原則都要蓋申請人的印鑑章,還要附上印鑑證明書。國產署響應內政部免附印鑑證明政策,自 107 年 4 月起明文提供多項替代措施,其中包含可由申請人攜帶含當事人照片的雙證件親自到場核對身分;為了強化便民服務,更在 108 年 1 月修正簡化核對身分的作業方式,現在申請人本人只要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國產署,在相關申請書表上簽名蓋章,並由國產署拍攝照片附案,即可完成驗證身分的程序,申請人不需要先跑戶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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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修正通過,信眾都說讚

依國有財產法(下稱國產法)第 60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與之。尚未成立財團法人之寺廟、教堂申請受贈國有土地,須先依法成立財團法人,始符合國產法及贈與辦法之規定,惟實務上是類寺廟、教堂申請成立財團法人時,遇有地方民政主管機關要求以捐助不動產方式成立財團法人,滋生究應先由寺廟、教堂成立財團法人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再由本署贈與國有土地,或由本署先贈與國有土地,再由其完成法人設立登記等法令適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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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第 34 條修正,推動國產活化更有力

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如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情形,財政部得依現行國有財產法第 34 條第 1 項及行政院核定「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處理原則」規定執行收回。立法委員考量財政部依現行機制協商收回各機關經管國有建築用地,受機關本位主義影響,執行耗時費力,提出國有財產法第 34 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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