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營要點法規鬆綁,訂約權利金分期繳
國有財產法第 13 條規定,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依財政部訂頒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下稱委營要點)第 2 點第 1 項規定略以,委託經營係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受託人經營,由受託人支付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並自負經營盈虧。前述訂約權利金計收基準為核准當期土地公告現值 * 4%(或 1.3%)* 委營年數,且於簽約前一次繳付。依該計收基準,倘受託經營土地面積愈大或經營期間愈久,受託人須繳付訂約權利金愈高,將形成初期經營財務壓力,故委營要點規定,委營期間超過 4 年者,訂約權利金得分 6 期繳付。嗣委託經營期間由最長 10 年,經 2 次修正延長至最長 30 年,其分期繳付方式及期數宜配合調整,以符合最初設計分期繳付訂約權利金的立法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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