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Archives: 113 年 04 月

耕地續租當地換 免除奔波熊蓋讚

國產署南區分署轄管高雄市國有非公用出租土地租約戶數約 2 萬 5 千餘戶,出租土地面積 7 千多公頃,其中耕地性質租約數量近 1 萬戶,面積近 2,800 公頃,占全部轄管租約數量逾 4 成。南區分署轄管高雄市範圍的耕地租約承租戶,多位處偏遠地區,又依民法第 422 條等相關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 1 年者,應以書面訂定,所以無法以網路執行線上簽約;承租戶若無法親自到場簽約,需檢附其他可表明真意的證明(如印鑑證明)。為體恤承租人,避免租期屆滿租約中斷,影響後續申辦農業保險、農業補助或相關災歉補助的權益,針對租期將屆滿的租約,南區分署每年主動提前通知承租人辦理續約,組成換約團隊到偏遠地區,提供屆期租約續租服務,免除承租人舟車勞頓之苦,迅速完成換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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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緊張!移請國產署標售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權益保障報你知!

依土地法第 73 條及第 73 條之 1 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應於 6 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如逾 1 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 3 個月並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地政機關將列冊管理 15 年,期滿後地政機關將再次書面通知繼承人,並將該等不動產移請本署公開標售。依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 17 點規定,本署各分署(含所屬辦事處,下同)公開標售開標或登記為國有前,登記機關仍應受理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本署各分署接獲登記機關通知時,即停止標售或登記為國有作業。因此繼承人如發現祖先所遺土地或建物,已移請本署公開標售時,先免緊張,請儘速向登記機關申辦繼承登記,繼承人對於申請繼承登記應備文件有不了解處,可向所在地之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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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中央管河川用地移交程序,提高效率又便民

本署經管位於中央管河川區域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約 4 萬 8 千餘筆、面積約 5,200 公頃,現況多為民眾作魚塭養殖等使用,因河川區域內土地,民眾倘有使用需要,應依水利法、河川管理辦法等規定向河川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河川使用許可,本署非河川管理機關,無法依規定將河川公地提供民眾合法使用;而經濟部水利署(下稱水利署)各河川分署(下稱河川分署)所管河川區域外國有公用土地,如果已無公用需要,同樣無法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提供民眾使用。考量國有土地事、權分立,不僅影響民眾合法使用國有土地之權益,亦造成河川區域內國有土地無法合理利用,降低國有土地使用效益,並增加機關管理負擔。本署與水利署於 112 年 7 月 6 日召開雙首長會議達成共識,基於事權統一及明確管理權責,本署經管中央管河川區域內國有土地,在符合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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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產生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定義及屬性之探討

因應氣候環境變遷,全球已有多國提出「2050 淨零排放」的宣示與行動,蔡總統亦於 110 年 4 月 22 日世界地球日宣示,2050 淨零轉型是全世界的目標,也是臺灣的目標。為推動 2050 淨零轉型政策,環境部等相關部會陸續提出執行策略與方案,行政院亦多次邀集相關部會召開淨零議題研商會議逐步推動。行政院 112 年 9 月 6 日會議中農業部報告「自然碳匯規劃辦理情形」時提出「國有土地產生之碳權歸屬」議題,會議決議請環境部評估於適當之子法內明確「碳權」之用詞定義後,再由財政部依國有財產法(下稱國產法)之規定進行認定。行政院 112 年 12 月 5 日會議再次就上述議題,請財政部依「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思維進行研議。財政部(本署主政)為釐清碳權定義及是否屬國產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權利財產等事宜,爰依行政院上述會議決議召開會議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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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英文法規名稱: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Establishment of Superficies on National Non-public Use Land)

增訂配合國家政策指定產業公開招標之辦理方式及程序;放寬指定產業及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適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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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 6 點第 1 項第 12 款)」,(英文法規名稱:Disposal Directions for Occupied National Non-public Use Real Estate)

增訂 112 年 11 月 27 日修正生效前屬學產地之公共工程拆遷戶遷建基地讓售案件,奉准簡化程序免辦理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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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英文法規名稱:Principles for Provision of National Non-public Use Marginal Land for Adoption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urposes)

為協助環境保護團體(下稱環保團體)推動認養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業務,修正環保團體申請擴大認養鄰近原認養範圍土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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