鬆綁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規定,增進國有土地活化利用效益

本署經管的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數量龐大,其中無預定用途者,得以公開招標方式標租予得標人使用,透過標租釋出使用權供民間活化國有不動產,可提升國有財產運用效能,創造永續財源。 財政部自 103 年 5 月 1 日訂定發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下稱標租要點),配合實務作業需要,已辦理 4 次修正。經檢討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訂約權利金底價,各類租約均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總額一定比率為計算基準,與年租金計收基準不同,容易造成民眾混淆,且迭有民眾反映訂約權利金底價過高,影響其投標意願。另本署各分署實務執行上,遇有承租人未於簽訂租約後 3 個月內提供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下稱檢測土壤報告),致生履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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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核心精華區,國產活化新亮點 – 臺北市捷運新莊線松江南京站 2 號及 3 號出入口周邊國有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案

本案國有土地含松江路 100 巷南北兩側基地,均屬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下稱國發會)基金財產,北側基地已設定捷運設施需用空間予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下稱捷運局)興建捷運新莊線松江南京站部分站體,並設置該站 2 號及 3 號出入口於地面層,南側基地原係供作美國在台協會宿舍使用,經拆除後現為雜草空地,部分植樹;基地面積共 4,795 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及第三種商業區,標的坐落臺北市中心金融及商業辦公大樓群聚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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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認真清,打擊登革熱很用心

登革熱是一種環境病、社區病,清除孳生源才是最根本的預防方法,本署為配合地方防治登革熱疫情,除國有財產管理作為外,並持續多種革新措施,期能降低登革熱疫情影響,對轄區民眾提供更優質的居住服務,創造宜居的優質家園。近來對登革熱防治作為如下:1.時序即將進入夏暑,氣候高溫並有降雨,病媒蚊密度升高,正值登革熱流行季節,積極循各種管道對國有土地使用人加強宣導,落實權管場域之環境管理及孳生源清除等防治工作,尤其注重加強巡檢,倘有髒亂即快速處理,期能政府與民間在一起做好環境孳清,降低流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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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標租國有土地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

財政部配合推動太陽光電政策,108 年 4 月 9 日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同年月 25 日訂定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下稱標租光電)作業規定,打造綠能經濟及低碳環境。依財政部訂定標租光電作業規定,標租光電應收取年租金,並以投標設備裝置容量與回饋金比率之乘積值競標,回饋金比率不得低於 3%,年租金按得標之回饋金比率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售電收入之乘積值計收。但在標租機關公告完成設置期限前未完成設置者,按土地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土地管理等其他費用收取。租期 20 年,租期屆滿承租廠商經標租機關同意,得換約續租。本署訂定之標租光電投標須知及租賃契約書均有訂明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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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行軍蟲災害防疫及宣導措施

秋行軍蟲是原生於美洲的夜蛾類昆蟲,105 年間自美洲傳到非洲,106 年再從非洲傳到亞洲,108 年起在東南亞、中國各省份肆虐,造成巨大農業經濟損失,臺灣則於 108 年 6 月 10 日在苗栗縣飛牛牧場的玉米田發現首例秋行軍蟲蹤跡,數日內全台各地陸續發現秋行軍蟲入侵案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旋即於 108 年 6 月 12 日晚間緊急召開防疫會議,規劃各部會、地方政府任務分工,避免疫情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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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屋再利用,青年創業夢 – 共同開發藍晒圖文創園區

本案國有房地原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高分檢、臺南地院、地檢署等司法機關宿舍,地理位置坐落於新光三越百貨周邊精華地,鄰近大億麗緻酒店、臺南刑務所官舍、臺南地方法院等古蹟保存區,可串聯美術館及臺南市現有其他老屋文創產業各據點,具文化產業亮點塑造潛力。如能將房地加以規劃利用,可有效結合周邊地區商業機能,提升文創品牌價值,促進青年創業發展,加強周邊古蹟保存維護,及藉由商業活動增加當地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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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一日遊,滬尾藝文休閒園區

基於國有土地管理利用,本署主動推行國有土地活化業務,配合在地特性及風土人文,媒合適宜用地規劃開發利用,創造工作機會,改善周遭生活環境,帶動地區發展,擴散為民服務效益。新北市淡水區原內政部營建署經管國有土地閒置多年, 本署 94 年接管即荒煙蔓草、杳無人煙,考量基地位於淡水老街與漁人碼頭之中間地帶,鄰滬尾礟臺、一滴水紀念館、忠烈祠等重要歷史古蹟及台灣高爾夫球場等景點,對於串連淡水地區整體觀光發展軸線具有指標性之意涵,新北市政府於 98 年間變更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將基地由原先住宅區與綠地變更為遊憩區,尋求本署合作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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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機制

近年民間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意識抬頭,本署為增進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管理效益,達成環境永續經營,建立國有土地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機制,於 107 年 6 月 28 日召開研議建立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環境保護機制會議及 107 年 9 月 27 日邀集相關單位及各環保團體召開研議建立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之執行方式會議。本署於彙整各與會單位及團體代表提供之意見後,已於 108 年 1 月 30 日訂定發布「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將定期篩選位於海岸地區、濕地、埤塘、山區且無處分、利用計畫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清冊提供環保團體,倘經環保團體評估有認養意願之土地,僅需提出認養計畫書,載明整體規劃、管理維護或環境美化構想、認養年期等事項,經過本署及相關主管機關共同審查同意後,得與本署簽訂認養契約,認養期間最長為 6 年,期滿後得再重新申請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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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聽民意,修正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兼顧長期務農農民生計

為解決長期在國有土地上務農農民無人承接耕地租約問題,本署傾聽民意,回應民眾需求,於 108 年 3 月 27 日修正「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下稱耕放注意事項),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下稱耕放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放租(82 年 7 月 21 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者,除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租約(下稱減租條例)者從其規定外,不限制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對象。本署經管國有耕地,係依內政部訂定耕放辦法辦理公告放租。依該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國有耕地放租對象及順序共有7類耕地承租人。本次規定修正前,除三七五租約另依減租條例規定辦理換約外,其他各類順位耕地承租人,僅得由原承租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申請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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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資訊科技,提升勘查效率

勘查為國有財產各項業務基礎,舉凡民眾申租、申購、各級政府機關申撥、變更非公用財產及各類綠美化、委託經營、合作經營案件,均須佐以勘查成果作為審辦依據,且本署每年接管新辦登記、民眾抵稅及無人承認繼承收歸國有之土地,均須勘查,案件數量龐大。為處理數量龐大的勘查案件,提升勘查效率,本署協調內政部地政司定期提供地政登記資料、地籍圖資,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提供臺灣通用電子地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提供臺澎地區彩色正射影像…等圖資,透過地理資訊系統,結合上述圖資,提供勘查人員勘查參考,掌握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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