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與科技的結合 – 共同開發臺中軟體園區案

中區分署 100 年 6 月 1 日參加臺中市第六期重劃區(干城地區)國、市有土地開發案會議中得悉,該年 3 月間經濟部長與臺中市商業總會座談,會中臺中市電腦公會建議設立「中部軟體專區」,以帶動軟體產業發展,經指示交由該部所屬加工處研究及評估規劃。中區分署隨即主動聯繫加工處,並提供合適之基地位置供其評估,經加工處評估原公賣局菸葉試驗所基地具備區位方正、位置適中、發展潛力大及交通便利等優點,遂選定為臺中軟體園區之設置地點,並依國有財產法第 47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由本署以委託改良利用方式委託加工處辦理開發,再按約定比例分收土地租金,共享開發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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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

本署篩選經管之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環境保護團體提出認養計畫書,經審查確認符合相關規定並簽定認養契約後,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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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配合內政部推動廢止核發印鑑證明政策,刪除切結書、拋棄書、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申請書、說明書及協議文件需蓋用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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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配合內政部推動廢止核發印鑑證明政策,刪除本作業程序內切結書、拋棄書、過戶換約申請書、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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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出租法令鬆綁,辦理在地訂約及換約服務

自民國 98 年莫拉克風災後,為了保育國土,行政院核示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位於「莫拉克颱風災區範圍」屬「以國土保育為先之區域重建綱要計畫」規定第 1 類、第 2A 類策略分區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禁止處分、出租或放租。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係屬上述第 2A 類策略分區,無法辦理出(放)租,近年來陸續有當地民眾(主要為雲林、嘉義、屏東 3 縣)向立法委員反應,要求政府重新檢討上述重建綱要計畫,應考量實際現使用人希望取得合法使用權之需求,以解決占用國有土地問題,並要求鬆綁國有土地出租、出售法令,經本署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議後陳報行政院,行政院於 106 年 2 月 2 日核復同意財政部所報「以國土保育為先之區域重建綱要計畫」例外得辦理處分、收益案件類型,增列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範圍內依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46 條第 1 項及第 52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辦理逕予出租、放租、交換案件,南區分署屏東辦事處遂於 106 年 4 月間分別於東港鎮、林邊鄉、佳冬鄉辦理宣導說明會,並於現場辦理收件。另無法於現場送件者,亦陸續向屏東辦事處送件申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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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出租基地續租換約體貼服務,溫暖了承租人的心

依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82 年 7 月 21 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逕予出租。本署經管國有出租基地面積 2 千 7 百餘公頃、8 萬餘戶租約,多屬 82 年 7 月 21 日前已為私有房屋建築使用至今,承租人與本署各分署訂有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是類租約租期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到期,於租期屆滿前 2 年內(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得申請續租,如何協助國有基地承租人完成換約,是本署各分支機構當前重要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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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承認繼承賸餘遺產收歸國有,國庫收入豐碩

依據民法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相關規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經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則歸屬國庫。實務上法院為維護公益、債權人之利益或使訴訟程序進行順遂,以國庫有期待利益,多指定本署或所屬分署為遺產管理人。本署代管中遺產案件,截至今(107)年 11 月已達 1,908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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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有土地活化政策,公私協力合作興建廳舍

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下稱財訓所)及其周邊國有土地位於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六段,鄰近捷運景美站及水源快速道路,區位條件良好,廣達 3.52 公頃國有土地原僅有 1 棟建築物供財政部所屬人員教育訓練之用,待提升土地利用效益,又原有財訓所建築物係沿用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原有設施改建,因地震受損致結構須補強,且受訓學員住宿設施老舊亟待更新。本署在政府財源有限情況下,首創引進民間資源合作興建廳舍,透過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由合作開發廠商投資開發,為政府興建辦公廳舍、財訓所學員宿舍及原財訓所大樓結構補強暨外牆整修整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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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配合內政部推動廢止核發印鑑證明政策,刪除本作業程序內切結書、拋棄書、過戶換約申請書、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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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配合內政部推動廢止核發印鑑證明政策,刪除切結書、拋棄書、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申請書、說明書及協議文件需蓋用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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