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配合太陽光電政策,建立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相關機制,並放寬續租規定,提升民眾投標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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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為簡政便民,申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檢附相關書件由立書人親自到場驗證之作業方式,由驗證雙證件改為單證件(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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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修正通過,信眾都說讚

依國有財產法(下稱國產法)第 60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與之。尚未成立財團法人之寺廟、教堂申請受贈國有土地,須先依法成立財團法人,始符合國產法及贈與辦法之規定,惟實務上是類寺廟、教堂申請成立財團法人時,遇有地方民政主管機關要求以捐助不動產方式成立財團法人,滋生究應先由寺廟、教堂成立財團法人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再由本署贈與國有土地,或由本署先贈與國有土地,再由其完成法人設立登記等法令適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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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第 34 條修正,推動國產活化更有力

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如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情形,財政部得依現行國有財產法第 34 條第 1 項及行政院核定「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處理原則」規定執行收回。立法委員考量財政部依現行機制協商收回各機關經管國有建築用地,受機關本位主義影響,執行耗時費力,提出國有財產法第 34 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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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租法令圖解化 好讀好懂好運用

「我家從阿公在的時候就ㄧ直在國有土地上種果樹,現在想跟你們承租有沒有優先權?」、「我看到網站上面有國有耕地可以申請承租的資訊,我有興趣想租,要具備什麼條件嗎?」國產署辦理國有耕地放租業務,經常接到這類的詢問電話和現場諮詢,詢問的族群多為 50~60 歲以上的農民,而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規範了國有耕地放租對象的資格和先後適用順序,這些規定對有申租需求的人相對複雜難懂且難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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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與科技的結合 – 共同開發臺中軟體園區案

中區分署 100 年 6 月 1 日參加臺中市第六期重劃區(干城地區)國、市有土地開發案會議中得悉,該年 3 月間經濟部長與臺中市商業總會座談,會中臺中市電腦公會建議設立「中部軟體專區」,以帶動軟體產業發展,經指示交由該部所屬加工處研究及評估規劃。中區分署隨即主動聯繫加工處,並提供合適之基地位置供其評估,經加工處評估原公賣局菸葉試驗所基地具備區位方正、位置適中、發展潛力大及交通便利等優點,遂選定為臺中軟體園區之設置地點,並依國有財產法第 47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由本署以委託改良利用方式委託加工處辦理開發,再按約定比例分收土地租金,共享開發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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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

本署篩選經管之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環境保護團體提出認養計畫書,經審查確認符合相關規定並簽定認養契約後,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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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配合內政部推動廢止核發印鑑證明政策,刪除切結書、拋棄書、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申請書、說明書及協議文件需蓋用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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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配合內政部推動廢止核發印鑑證明政策,刪除本作業程序內切結書、拋棄書、過戶換約申請書、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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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出租法令鬆綁,辦理在地訂約及換約服務

自民國 98 年莫拉克風災後,為了保育國土,行政院核示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位於「莫拉克颱風災區範圍」屬「以國土保育為先之區域重建綱要計畫」規定第 1 類、第 2A 類策略分區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禁止處分、出租或放租。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係屬上述第 2A 類策略分區,無法辦理出(放)租,近年來陸續有當地民眾(主要為雲林、嘉義、屏東 3 縣)向立法委員反應,要求政府重新檢討上述重建綱要計畫,應考量實際現使用人希望取得合法使用權之需求,以解決占用國有土地問題,並要求鬆綁國有土地出租、出售法令,經本署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議後陳報行政院,行政院於 106 年 2 月 2 日核復同意財政部所報「以國土保育為先之區域重建綱要計畫」例外得辦理處分、收益案件類型,增列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範圍內依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46 條第 1 項及第 52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辦理逕予出租、放租、交換案件,南區分署屏東辦事處遂於 106 年 4 月間分別於東港鎮、林邊鄉、佳冬鄉辦理宣導說明會,並於現場辦理收件。另無法於現場送件者,亦陸續向屏東辦事處送件申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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