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農漁民反映農漁業產業生產及經營需要,放寬國有出租農業用地興建農業設施設置項目及面積限制。受惠對象包括國有出
為利管理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規定辦理國有公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財政部109年8月13日修正發布「國有公用
為提供更有利投資環境,減輕與國產署委託經營之受託人初期投入成本及增加投資意願,經評估在不影響國產權益及國有土地
修正未得標人領回保證金票據,得出具與投標單內所蓋相同之印章,並檢附交寄掛號執據或身分證明文件擇一到場領回,以簡
修正內容包括機關名稱、勘查定義、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繪製原則、界址勘定原則、勘查成果繪製及產籍異動方式等
就國產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案件,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請求基準由遺產總值 1% 調整為 1.5%,
修正後訂約權利金底價計算基準與逕予出租年租金之計收基準一致,避免民眾混淆,且與現行計算基準相較確有調降,提升民
配合內政部推動廢止核發印鑑證明政策,刪除本作業程序內申請書等文件需蓋用印鑑章及檢附印鑑證明之規定,並配合修訂得
因應都市更新條例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修正所引條次;並配合實務作業需要修正評估作中央機關辦公廳舍
配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產業發展需求,排除民間投資障礙,修正增訂委託經營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於中央目的事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