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近 5 年逾千件
本署及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近 5 年(107 年至 111 年 10 月)清理代管遺產收歸國有案件 1,247 件,遺產總值新臺幣(下同)45 億 3,494 萬元。依據民法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相關規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須多方蒐集遺產,清理債權債務關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依家事事件法第 136 條第3項規定,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實務上法院為維護公益及國庫有期待利益,而指定本署或所屬分署為遺產管理人。歷年來本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案件 8,742 件,截至 111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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