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內容包括機關名稱、勘查定義、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繪製原則、界址勘定原則、勘查成果繪製及產籍異動方式等
就國產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案件,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請求基準由遺產總值 1% 調整為 1.5%,
修正後訂約權利金底價計算基準與逕予出租年租金之計收基準一致,避免民眾混淆,且與現行計算基準相較確有調降,提升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