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耕地申租流程,保障農民耕作權益
有許多農民長期承租國有耕地從事農業生產,隨著世代更迭,這些農民因年邁體衰無法繼續耕作,子孫又無意願接手,因轉讓承租權法令限制,難由其他有志務農青年承接耕地租約,長期投入農業經營及土地改良之畢生心血恐付之一炬。本署首先就原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下稱耕放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放租予第一順位對象(82 年 7 月 21 日前已耕作)並訂定適用農業發展條例之租約,會商內政部適度放寬僅得由承租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換約承租之規定,於 108 年 3 月 27 日修正「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不再限制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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