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三七五權利,重訂耕放租約,過戶換約一路順行

國產署於 108 年間修正國有耕地放租租約(下稱耕放租約)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對象,屬依符合「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下稱耕放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即民國 82 年 7 月 21 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資格承租國有耕地者,不再限制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對象。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租約(下稱三七五租約),按內政部規定,承租權只能過戶給符合「同戶共爨」(即新受讓人須與土地最初訂約的承租人,在第一次訂約的時候同戶籍)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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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向海致敬政策,修正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下稱本辦法)於 70 年 2 月 16 日訂定發布,歷經 6 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 93 年 8 月 11 日。行政院為達向海致敬政策目標,開放海域讓全民使用,於 109 年 5 月 22 日指示開放、透明、服務、教育及責任五項推動原則,其中服務原則之友善措施,須就過去不合時宜、不好使用或年久失修之管理措施全面檢討改善。為落實行政院向海致敬政策及應實務作業需要,本署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於 110 年 2 月 5 日奉行政院核定,同年 3 月 9 日經財政部修正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及效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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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推動國家政策,簡化用地移交程序

國有土地以配合公共利益,供公用為優先,依法協助機關取得所需國有不動產執行公務或推動各項公共建設,為本署重要任務。本署為執行行政院「向海致敬」政策,及因應農田水利法施行、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主動盤點有關法規,積極與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機關協商,於 109 年就一般性海堤設施與原農田水利會水利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分別研訂用地移交簡化程序,加速移交權責機關接管,提升國產整體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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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農田水利署辦理原水利會財產資料轉置公版財產管理系統

農田水利法 109 年 10 月 1 日施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成立農水署辦理農田水利業務,水利會由公法人改制為農水署所屬灌溉管理組織(共 17 個管理處)。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各區域水利會使用之財產管理系統並未統一,農委會指示農水署使用本署開發之公版財管系統管理財產,因需轉入之財產資料量大,且財產管理人員不諳國有財產產籍管理法規,為使農水署順利使用公版財管系統,本署協助辦理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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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設置點狀及線狀公用設施使用要點」

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放寬國有非公用土地得提供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設置國營鐵路路線安全之相關崩塌地防治及處理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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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為加速國有出租造林地承租人申請採伐林木之行政流程,修正國有非公用出租造林地租金計收基準,與中央林業主管機關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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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

放寬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範疇,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屬環境敏感或有生態保護必要地區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得提供環保團體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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