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向海致敬政策,修正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下稱本辦法)於 70 年 2 月 16 日訂定發布,歷經 6 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 93 年 8 月 11 日。行政院為達向海致敬政策目標,開放海域讓全民使用,於 109 年 5 月 22 日指示開放、透明、服務、教育及責任五項推動原則,其中服務原則之友善措施,須就過去不合時宜、不好使用或年久失修之管理措施全面檢討改善。為落實行政院向海致敬政策及應實務作業需要,本署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於 110 年 2 月 5 日奉行政院核定,同年 3 月 9 日經財政部修正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及效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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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推動國家政策,簡化用地移交程序

國有土地以配合公共利益,供公用為優先,依法協助機關取得所需國有不動產執行公務或推動各項公共建設,為本署重要任務。本署為執行行政院「向海致敬」政策,及因應農田水利法施行、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主動盤點有關法規,積極與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機關協商,於 109 年就一般性海堤設施與原農田水利會水利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分別研訂用地移交簡化程序,加速移交權責機關接管,提升國產整體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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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農田水利署辦理原水利會財產資料轉置公版財產管理系統

農田水利法 109 年 10 月 1 日施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成立農水署辦理農田水利業務,水利會由公法人改制為農水署所屬灌溉管理組織(共 17 個管理處)。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各區域水利會使用之財產管理系統並未統一,農委會指示農水署使用本署開發之公版財管系統管理財產,因需轉入之財產資料量大,且財產管理人員不諳國有財產產籍管理法規,為使農水署順利使用公版財管系統,本署協助辦理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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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耕地申租流程,保障農民耕作權益

有許多農民長期承租國有耕地從事農業生產,隨著世代更迭,這些農民因年邁體衰無法繼續耕作,子孫又無意願接手,因轉讓承租權法令限制,難由其他有志務農青年承接耕地租約,長期投入農業經營及土地改良之畢生心血恐付之一炬。本署首先就原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下稱耕放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放租予第一順位對象(82 年 7 月 21 日前已耕作)並訂定適用農業發展條例之租約,會商內政部適度放寬僅得由承租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換約承租之規定,於 108 年 3 月 27 日修正「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不再限制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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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國有土地,促進地方產業發展升級,淡水沙崙風華有望重現

土地是重要資源,也是產業活動的基本要素,故云「有土斯有財」,倘能善加利用,不僅可活絡經濟,更能發揮點石成金的乘數效果,轉化為高價值的生產動能。國有土地屬全民資產,其利用原則以配合國土保育政策,將環境敏感地區留供生態保育為優先,公用次之,無保留公用者,始以多元方式促進土地活化利用。本署透過共同改良利用、招標設定地上權、參與都市更新及標租等多元方式,引進民間資源活化國有土地,其中,共同改良利用業務建立由本署提供土地,地方政府辦理產業規劃及後續招商,民間業者提供資金及專業創新能力之合作開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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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無人飛行載具(UAV)輔助巡管國有非公用土地

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的來源五花八門,包括人民拋棄、無人承認繼承、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其他機關無需使用之土地等,截至 109 年底止,已累積約 178 萬餘筆,面積 21 萬餘公頃,數量龐大,以本署所屬分署、辦事處編制內人數合計 1,137 人計算,平均每人需負責管理 1,500 餘筆,面積 190 餘公頃土地,管理負擔繁重。然國有土地多有位於深山及偏遠地區,人煙罕至,易發生濫墾、濫建、盜挖等生態破壞行為,傳統式的巡管、圍籬等方式,顯已不足,亟需妥善利用相關科技資訊,輔助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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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首宗合作改良利用案營運了

南投縣埔里鎮景色宜人為國內外知名觀光景點,南投縣政府(下稱縣府)為推廣埔里在地文化暨商業發展,規劃藉由民間參與投資,並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增加當地就業機會,積極尋找國有土地。本署經管南投縣埔里鎮和平段 1035 地號等 6 筆土地,合計面積 1,328.6 平方公尺,臨埔里鎮主要聯絡道路,交通便利且商業發達。經本署中區分署與縣府協商以本案 6 筆土地合作改良利用,由縣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存續期間為 50 年,經同意後得以延長最多 20 年)辦理公開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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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設置點狀及線狀公用設施使用要點」

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放寬國有非公用土地得提供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設置國營鐵路路線安全之相關崩塌地防治及處理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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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為加速國有出租造林地承租人申請採伐林木之行政流程,修正國有非公用出租造林地租金計收基準,與中央林業主管機關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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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

放寬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範疇,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屬環境敏感或有生態保護必要地區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得提供環保團體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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