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

因應都市更新條例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修正所引條次;並配合實務作業需要修正評估作中央機關辦公廳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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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

配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產業發展需求,排除民間投資障礙,修正增訂委託經營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於中央目的事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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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開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下一站幸福 – 宜蘭幸福轉運站

本案國有房地原係台汽國光客運車站舊址,原車站因應宜蘭縣交通轉運站規劃,已配合搬遷至宜蘭市校舍路上營運多時,舊址遺留老舊站體,外觀斑駁,設施損毀,長期閒置荒廢,影響環境衛生及治安狀況。然而車站舊址位處宜蘭市精華地段,距離宜蘭市火車站步程僅約 5 分鐘,週邊幾米公園及丟丟銅廣場是宜蘭市知名的觀光景點,如能將該房地加以規劃利用,即能有效串連人潮,延伸原有宜蘭文化廊道,再造城市景觀與人文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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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同意小型國有公設地得委管予縣(市)政府建置「田園基地」作為種植可食植物使用

國有財產法第 13 條規定,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近年來,時有地方政府向國產署反映有覓地打造綠色健康、教育、生活之田園城市需求,其中臺北市政府積極接洽國產署提供適宜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供其規劃,但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規定,國有非公用土地在無處分、利用計畫前,得以不支付管理費方式同意他人以委託管理或認養方式施以綠美化使用案件,只能種植花草樹木及整理維護環境,僅供大眾觀賞,不得採收利用,因種植蔬果與前述規定用途不合,所以國產署無法同意提供國有非公用土地作為種植蔬菜水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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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推動雲林縣古坑鄉第 1801 號水源涵養保安林解除地申租案 – 讓農民安心耕作過好年

雲林縣古坑鄉第 1801 號水源涵養保安林位屬山坡地,原受限於「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國有非公用土地出租管理辦法」及「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等規定,無法新辦出(放)租,致農民遲未能合法承租。本署了解問題後,積極研議法令鬆綁,農民依法申租露出曙光,為此,本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加速審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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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攜身分證親自到場 核對身分快速又方便

民眾申請承租國有土地,按照想簽訂的租約型態,須填寫各類申請書和切結書,已經承租國有不動產的承租戶若要放棄承租權,也要出具承租權拋棄書,這些書面文件原則都要蓋申請人的印鑑章,還要附上印鑑證明書。國產署響應內政部免附印鑑證明政策,自 107 年 4 月起明文提供多項替代措施,其中包含可由申請人攜帶含當事人照片的雙證件親自到場核對身分;為了強化便民服務,更在 108 年 1 月修正簡化核對身分的作業方式,現在申請人本人只要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國產署,在相關申請書表上簽名蓋章,並由國產署拍攝照片附案,即可完成驗證身分的程序,申請人不需要先跑戶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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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配合太陽光電政策,建立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相關機制,並放寬續租規定,提升民眾投標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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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為簡政便民,申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檢附相關書件由立書人親自到場驗證之作業方式,由驗證雙證件改為單證件(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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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修正通過,信眾都說讚

依國有財產法(下稱國產法)第 60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與之。尚未成立財團法人之寺廟、教堂申請受贈國有土地,須先依法成立財團法人,始符合國產法及贈與辦法之規定,惟實務上是類寺廟、教堂申請成立財團法人時,遇有地方民政主管機關要求以捐助不動產方式成立財團法人,滋生究應先由寺廟、教堂成立財團法人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再由本署贈與國有土地,或由本署先贈與國有土地,再由其完成法人設立登記等法令適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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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第 34 條修正,推動國產活化更有力

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如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情形,財政部得依現行國有財產法第 34 條第 1 項及行政院核定「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處理原則」規定執行收回。立法委員考量財政部依現行機制協商收回各機關經管國有建築用地,受機關本位主義影響,執行耗時費力,提出國有財產法第 34 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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